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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财务造假、欺诈发行!重罚3396万,其中财务总监被罚300万

‌惜文‌ 2024-10-30 18:25:34 供应产品 831 次浏览 0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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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上交所公布纪律处分决定书,因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ST美讯(维权),600898)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上交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宋林林、时任总经理宋火红、时任财务总监郭晨、时任董事董晓红、时任监事长方巍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宋林林、宋火红、郭晨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此之前,证监会也已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2156万元罚款,对上述5名相关责任人处以170万元到300万元不等合计1240万元的罚款。其中,财务总监被罚300万元。
一、2020年虚增营收近6亿,构成欺诈发行,2021年错报净利润近2000万
根据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美通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国美通讯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国美通讯2020年度参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方开展的苹果手机、康佳彩电、华为手机贸易业务,该贸易业务存在合同闭环和资金闭环,为虚假的购销业务。国美通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57,823.56万元、营业成本57,459.25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1.53%、营业成本的62.18%,国美通讯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虚假贸易业务收入数据,公司2020年1-9月确认的虚假贸易业务收入为57,823.5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86.21%。2021年3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了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申请,即向控股股东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6,560.01万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京美电子智能终端生产线改造项目。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欺诈发行。
3、国美通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国美通讯2021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会计处理不当。2023年4月29日,国美通讯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对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2021年国美通讯净利润错报金额为1,962.98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利润比例为38.35%,国美通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合计被罚3396万,其中财务总监被罚300万,已离职
鉴于前述违法事实,公司及5名相关责任人被证监会罚款合计3398万元,其中,财务总监被罚300万元。
1、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156万元罚款;
2、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3、对董晓红、方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70万元罚款。
宋林林、宋火红、郭晨分别作为国美通讯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涉案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情节较为严重证监会决定: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10月14日,国美通讯披露关于财务总监辞职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郭晨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郭晨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截至公告披露日,郭晨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郭晨,公司财务总监。2004年入职国美电器;2006年1月至2007年2月,任新疆国美财务副经理;2007年2月至2009年8月,任新疆国美财务总监助理;2009年8月至2011年3月任甘肃国美财务总监;2011年3月至2020年3月,任新疆国美财务总监。2020年4月至今,任国美通讯财务总监;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1月13日,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
2023年,郭晨税前报酬总额为48.11万元。
三、连续6年亏损超17亿
自2018年以来,国美通讯便陷入连续亏损,6年累计亏损超过17亿元,其中2023年亏损1.12亿元。
而2024年以来,国美通讯仍然未能摆脱亏损,上半年累计亏损超2000万元。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8号全文
当事人: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通讯或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宋林林,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国美通讯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宋火红,男,1972年4月出生,时任国美通讯总经理,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郭晨,男,1980年5月出生,时任国美通讯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方巍,男,1971年12月出生,时任国美通讯监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董晓红,女,1955年3月出生,时任国美通讯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国美通讯、宋林林、宋火红、郭晨、方巍、董晓红的要求,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前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国美通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国美通讯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国美通讯2020年度参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方开展的苹果手机、康佳彩电、华为手机贸易业务,该贸易业务存在合同闭环和资金闭环,为虚假的购销业务。国美通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57,823.56万元、营业成本57,459.25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1.53%、营业成本的62.18%,国美通讯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虚假贸易业务收入数据,公司2020年1-9月确认的虚假贸易业务收入为57,823.5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86.21%。2021年3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了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申请,即向控股股东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6,560.01万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京美电子智能终端生产线改造项目。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欺诈发行。
三、国美通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国美通讯2021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会计处理不当。2023年4月29日,国美通讯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对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2021年国美通讯净利润错报金额为1,962.98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利润比例为38.35%,国美通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长宋林林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应当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和监督,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宋林林知悉2020年贸易业务开展原因,知悉2021年报错报事项,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宋林林未勤勉尽责,是2020年、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以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宋火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知悉2020年贸易业务开展原因及具体情况,知悉2021年报错报事项,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宋火红未勤勉尽责,是2020年、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以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郭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2020年贸易业务开展原因,具体实施了前述贸易业务,对2021年财务数据未能审慎进行会计处理,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郭晨未勤勉尽责,是2020年、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以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董晓红,同时是广州国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国美贸易)、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国美定制(天津)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定制(天津))、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中)、天津鹏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鹏盛物流)等前述虚假贸易业务主要参与方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悉相关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但董晓红对相关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未提出任何异议,在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董晓红未勤勉尽责,是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监事长方巍,应当知悉国美通讯对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开展的贸易业务收入确认存在问题,但方巍对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未提出任何异议,在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方巍未勤勉尽责,是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报告、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国美通讯披露的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宋林林、宋火红、郭晨、董晓红、方巍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其中宋林林、宋火红、郭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晓红、方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国美通讯、宋林林、宋火红、郭晨、方巍、董晓红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国美通讯开展涉案贸易业务有特殊背景,年报披露时已将该贸易业务收入从主营业务收入中扣除,且在年报以及非公开发行披露的文件中对投资者做出了专门的提示,披露后未对股价造成利多影响。
其二,欺诈发行违法通常限于证券公开发行方式。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如果扣除涉案贸易收入后并不会对申请非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不存在不满足发行条件而骗取发行核准之情形。涉案非公开发行本质上是大股东单方面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无受害者。
其三,2021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会计处理不当,属于技术性争议,并非财务舞弊,无主观故意。
宋林林还提出:一是其名为董事长,事实上不负责公司经营和业务,对涉案贸易业务的筹划、决策和具体操作过程并不知悉。二是2020年非公开发行事项,其按照规定进行回避表决,并未进行过相关决策。三是2021年度财务会计处理事项具有专业性和时效性,其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已经竭尽所能了解相关事项并向管理层和会计师进行了确认,与国美通讯董事会其他成员一起共同履行董事职责和义务,董事长仅是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与其他董事相比并无特别权力。四是在涉案违法活动中并未起到主要作用。综上,请求减轻处罚,取消市场禁入措施。
宋火红还提出:一是作为总经理,对公司拓展新业务管理不到位,风险防范不足,但在短时间内主动停止了相关业务并多次向市场公开提示该业务具有不可持续性,有效避免误导投资者。二是就2020年非公开发行事项,并未进行过相关决策。三是2021年度财务会计处理事项具有专业性和时效性,其已竭尽所能了解相关事项并与管理层和会计师进行了讨论与确认,属于专业判断和认知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财务舞弊故意。四是事先告知书关于“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情节较为严重”等判断显失公允。综上,请求减轻处罚,取消市场禁入措施。
郭晨还提出:一是作为财务负责人,因岗位原因被动成为有关事项的参与者,但并非首倡者和决策者,同时也多次提醒管理层在很短时间内就主动停止了相关业务并屡次向市场公开提示该业务具有不可持续性,有效地避免了误导投资者。二是就2020年非公开发行事项,并未进行过相关决策。三是2021年度财务会计处理事项具有专业性和时效性,其结合国美通讯当时时点面临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条件,并与管理层和年审会计师进行了讨论与确认后,进行自认为是符合当时情形的会计处理,属于专业判断和认知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任何财务舞弊的故意。四是在涉案违法活动中并未起到主要作用,已主动在年度报告等文件中向市场披露和提示风险,降低影响,减轻对投资者的误导,且有配合调查的行为。综上,请求减轻处罚,取消市场禁入措施。
方巍还提出:一是作为监事长,与公司其他监事地位和职责相同,仅履行监督职责,不参与日常经营和决策,对外也无权代表国美通讯进行任何商业洽谈。二是作为国美零售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美零售)首席财务官,曾临时代表国美零售和国美通讯经营层与地方政府讨论过银行贷款平移事宜,但未安排国美通讯开展虚假贸易。三是方巍已积极履行了作为监事长的法定职责,在本案涉案事项上已勤勉尽责,且配合调查。综上,请求依法免除、减轻处罚。
董晓红还提出:其是案涉商贸业务涉及的关联方广州国美贸易等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仅是大股东委派的外部董事,亦不参与国美通讯的经营管理。未决策、组织、参与案涉贸易业务,不知悉亦无法知悉该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对于2020年年报披露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已尽勤勉尽责义务,无主观过错。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针对公司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国美通讯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不能以“贸易业务的偶发性和不可持续性”以及收入调整至“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等风险提示代替。
其二,证券非公开发行信息披露原则同样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国美通讯明知涉案贸易业务为虚假业务,仍将发生额计入当期收入,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损害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不能因为证券发行仅涉及大股东单一认购方而免除责任。
其三,国美通讯2021年年报会计差错主要在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会计处理不当。该递延所得税资产是由资产减值准备的暂时性差异形成。国美通讯自2018年起,连续多年处于亏损状态,虽然2020年进行了一系列重组活动,但2021年的亏损状态仍未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未确认可抵扣亏损的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表明公司判断未来预计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因此,公司应保持统一的会计处理,不应确认资产减值准备的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境内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未按照要求执行。
综上,我会对国美通讯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宋林林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宋林林为公司董事长,其岗位和职责不同于其他董事,应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和监督,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不能以公司内部管理安排为由逃避其法定职责。宋林林知悉贸易业务开展的原因,郭晨曾就涉案贸易业务链条情况向宋林林进行汇报,但宋林林未就贸易业务的真实性问题以及涉案贸易业务收入、成本计入财务报告提出异议,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宋林林作为董事长,在了解贸易业务链条的情况下,仍然签署了发行文件,不能以对非公开发行事项回避表决为由,免除其保证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责任。宋林林作为公司董事长,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宋林林知悉2021年年报错报事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综上,我会对宋林林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宋火红、郭晨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宋火红作为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郭晨作为财务总监,负责财务工作,二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宋火红、郭晨知悉涉案贸易业务开展原因,郭晨具体实施了涉案贸易业务,并向宋火红和宋林林汇报,宋火红、郭晨明知该贸易业务为虚假业务,仍将相关收入、成本计入财务报告,是2020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火红、郭晨作为国美通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知悉涉案贸易业务为虚假业务的情况下,未对非公开发行文件引用相关业务收入提出任何异议,是国美通讯欺诈发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于2021年报会计错报事项,郭晨作为财务总监,会计处理不审慎,宋火红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且具有财务专业背景,不能仅以非专业人员、信赖专业机构和人员为由而免责,二人是2021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综上,我会对宋火红、郭晨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方巍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方巍同时是国美零售的首席财务官,参与了相关洽谈工作,知悉涉案贸易业务开展原因等情况。同时,国美通讯虚假贸易涉及的关联方的大股东是国美零售,方巍时任国美零售的首席财务官,应当知悉国美通讯参与贸易业务的模式,但方巍未勤勉尽责,未对涉案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提出任何异议或怀疑,方巍是2020年报虚假记载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以其监事长身份、不参与国美通讯日常经营为由免责。另外,对于方巍提出的会计差错事项等申辩意见,我会予以采纳,并对应调整事实认定与罚款金额。综上,我会对方巍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针对董晓红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董晓红担任广州国美贸易、国美电器、国美定制(天津)、北京大中、天津鹏盛物流等涉案贸易业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身份特殊,有条件知悉相关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董晓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是2020年报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晓红作为国美通讯董事,有义务保证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晓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在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是欺诈发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外,关于董晓红提出的会计差错事项等申辩意见,我会予以采纳,并对应调整事实认定与罚款金额。综上,我会对董晓红的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董晓红、方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656万元罚款;
二、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董晓红、方巍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我会决定:
一、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156万元罚款;
二、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董晓红、方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70万元罚款。
宋林林、宋火红、郭晨分别作为国美通讯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涉案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决定: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杨红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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